失信被执行人 |
陈维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4********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莒十民初字第35号 |
案号 |
(2015)莒执字第02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莒南县大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崔秀青于2015年8月26日前付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按月利率1.96%计算至付清之日)。 被告陈维涛、张会彬对以上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 9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9-15 |
发布时间 |
2015-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