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00824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7977483元及逾期利息(以7977498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算至2014年9月23日;以7977483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利率均按年利率10.3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1125.56元);二、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2999999.81元及利息16420元、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2日起算至2015年6月28日;以2999999.81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利率均按年利率10.8%计算)、复利(截至2014年11月11日为24.07元。另以1642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三、如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何有烈、谢作然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长运大厦一层106室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320最抵字第605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850万元为限;何有烈、谢作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78元,由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有烈、谢作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0-15 |
发布时间 |
2016-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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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有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7580353442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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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苍南县龙港镇站前路6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