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01081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3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849.27元);二、如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何有烈、谢作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长运大厦一层104室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苍建信(2013)最抵借字第LX201301053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610万元为限;三、如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何有烈、谢作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长运大厦一层105室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苍建信(2013)最抵借字第LX201300962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750万元为限;四、何有烈、林光顺、高有理、高文相、杨茂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3)最抵借字第LX201300962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50万元为限;五、何有烈、林光顺、高有理、高文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3)最抵借字第LX201301053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610万元为限;六、何有烈、谢作然、林光顺、高有理、高文相、杨茂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8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847元,由苍南恒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有烈、谢作然、林光顺、高有理、高文相、杨茂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03 |
发布时间 |
2016-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有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7580353442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苍南县龙港镇站前路6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