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连民初字第0017号 |
案号 |
(2018)苏07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桂芳偿还借款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从200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0年4月15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标准,从201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连云港九源医药有限公司、被告韩道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54元(原告陈桂芳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九源医药有限公司、韩道崧连带负担(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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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任秀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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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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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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