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尚商初字第00174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1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建明、袁玉芬、朱海波、常熟市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吴志兵借款人民币70000元,该款由四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给付10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11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给付10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给付1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前给付30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今后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四被告负担并于2016年2月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法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5 |
发布时间 |
2016-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