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华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571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文红同意毛华钟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64226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即毛华钟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还杨文红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0年8月16日之前还杨文红借款本金64226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二、若毛华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杨文红有权申请毛华钟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利息以未履行部分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984.52元,减半收取1992.26元,由杨文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