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7********2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78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0783执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南红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纸张款17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李秦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蒙自福山纸箱加工厂和昆明东佳装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2000000元范围内[包括(2017)鲁0783民初382号案件欠款]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红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