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30********5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滨商初字第521号 |
案号 |
(2013)滨法执二字第00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省邹平县长青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935 960元;二、被告夏尚喜、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夏清明、颜俊丽、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卫东、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时华民、刘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414元、保全费5 000元,由原告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由山东省邹平县长青麦业有限公司、夏尚喜、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夏清明、颜俊丽、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卫东、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时华民、刘春负担18 0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8-01 |
发布时间 |
2015-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