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8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681民初2284号 | 
| 案号 | (2020)川0681执67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34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19.34元,与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的逾期交货违约金2572.04元进行品迭后,应付款项为35934.0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承担83元,由被告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承担3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李维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3007758234759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