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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桃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1********2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8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晋0802执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运城市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4月17日起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田武学、被告宋桃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运城市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504元由被告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田武学、被告宋桃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时间
2017-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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