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桃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2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晋0802执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运城市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4月17日起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田武学、被告宋桃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运城市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504元由被告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田武学、被告宋桃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时间 |
2017-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