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东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16民初2495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2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东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同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0102元;二、被告四川东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实际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向原告成都同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四川东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79785095X4 |
登记机关 |
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