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6********5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民终20915号 |
案号 |
(2020)川0104执5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71.36元、分期手续费1503.1元、利息7045.53元,合计23619.99元(分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3月3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一名下的川yz4559号抵押车辆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对前述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三对申请执行人就川yz4559号车辆实现债权后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应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五、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扣划相关款项;六、要求将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17元,保全费267元,合计684元,执行费用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及被执行人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作出(2019)川0104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偿还申请执行人截止2018年10月22日借款本金15444.36元、分期手续费1503.1元、利息7045.53元,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所有的川yz4559号汽车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三对申请执行人就川yz4559号车辆实现债权后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后本案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终20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负担等。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个被执行人均未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