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津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7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7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沪0117执05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津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霞墨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3,617元; 二、被告上海津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霞墨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3,617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被告上海津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时间 |
2016-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229号1栋B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