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93民初950号 |
案号 |
(2020)辽0293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垫款本金4,491,099.22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为1,501,591.57元,自2018年1月26日起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71元,公告费990 元,共计56,361元,由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负担2,061元,被告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4,300元,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壮对被告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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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峰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168302887X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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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北路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