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2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5544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2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借款本金295282.44元及利息36223.94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295282.44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林琳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有权就被告林琳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赛屯委嘉隆苑3#1单元2层0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1202595号,建筑面积为73.4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62.84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林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3元,减半收取31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