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1民初8724号 |
案号 |
(2020)皖1221执2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杨振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7915.49元及利息464642,53元,本息合计872558.02元(此后利息和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407915.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5%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立亮、杨林、杨运、杨克华对被告杨振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杨振业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6元,由被告杨振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