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宝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01********3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冀1024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忠、孙明阳、陈宝芹、香河县晟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刘丽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按本金200000元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时间 |
2018-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