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7490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1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付借款本金200673.62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8月10日利息、复利、罚息为3728.76元,2018年8月10日之后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标准计算利息、复利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许强负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已预交,许强在付款时一并给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