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6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3587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1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国投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赔偿款13402912.18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原告中国国投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以登记编号为32052019016729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明细为准)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三、被告沈玲、沈红、施平华对被告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217元由被告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玲、沈红、施平华负担。上述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纳,将移送本院执行部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