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凯智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5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汕国仲字[2019]52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成时宇向申请人魏永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成时宇向申请人魏永宏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6000元。(三)被申请人黄静、惠州市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对本裁决上述第一、二项被申请人成时宇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成时宇、黄静、惠州市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魏永宏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3567元。(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7016元,由被申请人成时宇、黄静、惠州市凯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费申请人魏永宏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成时宇、黄静、惠州市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径付申请人魏永宏人民币57016元。上述各项裁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03151423100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江北云山东路19号锦源国际豪苑3层05号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