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景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31********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9民初1264号 |
案号 |
(2020)黑0129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孙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 000元、利息8 699.43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1月4日);自2019年1月5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廖景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廖景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给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 000元、利息12 179.2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1月4日);自2019年1月5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孙勇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孙永刚、廖景宏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廖景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