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1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424民初112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赵飞与被告黄海燕离婚;二、婚生女赵欣欣、赵婷婷和婚生子赵浩浩均由原告赵飞直接抚养至年满18周岁,被告黄海燕从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三名子女抚养费共计500元直至全部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其中有子女年满18周岁后,被告黄海燕仍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其他未满18周岁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全部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三、夫妻共同债务尚欠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明支行借款本金30,000及其利息,由原告赵飞、被告黄海燕各负责偿还一半;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