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4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济商初字第384号 |
案号 |
(2016)鲁01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山支付代偿款4000万元;二、被告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山支付代偿款利息(以291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6.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7.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44.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7.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24.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276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建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曾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被告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建中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发布时间 |
2016-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00614084958T |
登记机关 |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邹平好生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