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永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6********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25民初2996号 |
案号 |
(2016)豫0825执1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9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姚永利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20元,由被告张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2-28 |
发布时间 |
2017-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