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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08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711民初509号
案号
(2017)皖0711执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纪春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思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给付的利息143616元)。二、被告杨帮本、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纪春光、被告杨帮本、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时间
2018-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纪家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3060841012H
登记机关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青阳县新河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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