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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东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11********0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711民初626号
案号
(2018)皖0711执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市恒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6年9月14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尚奕汽配有限公司、被告纪春光、被告杨东明、被告赵尚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5227元,由被告铜陵市恒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尚奕汽配有限公司、被告纪春光、被告杨东明、被告赵尚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时间
2018-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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