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3393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1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32000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10日的违约金177009.98元及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764904.5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MY-1080E自动模切压痕机、YH-1300模切压痕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东明、纪春光对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东明、纪春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0元,由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池州市春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东明、纪春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496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23 |
发布时间 |
2017-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纪春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MA2N8TRW8Q |
登记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