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商初字第1470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0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信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就欠款145000元按照中国人民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山东信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3-05 |
发布时间 |
2015-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纪春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MA2N8TRW8Q |
登记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