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005********5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11民初1814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定,被告上海阳氏贸易有限公司、杨波尚欠原告江西赣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上海阳氏贸易有限公司、杨波分十期支付,每月支付5000元,自2019年9月起至2020年6月份止:即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以后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二、被告上海阳氏贸易有限公司、杨波若未按上述任意一期约定支付当月款项,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本案受理费5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赣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