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安盟逸兴花炮经销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22********51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11045号 |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57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名鑫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刘强、黎佑香、邱名显、刘成祥、邱文繁、包愫、邱文隆、兴安盟逸兴花炮经销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义兴泰花炮有限公司对浏阳市名鑫出口花炮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担保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 65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共计36 652.8元,由浏阳市名鑫出口花炮有限公司、刘强、黎佑香、邱名显、刘成祥、邱文繁、包愫、邱文隆、兴安盟逸兴花炮经销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义兴泰花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包丽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201597323514X | 
| 登记机关 |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小区商业25-20号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