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4221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燕春、张兴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支付利息83830.45元,本息合计1683830.45元,并以借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支付2019年6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如被告马燕春、张兴宏未按期履行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对宁(2017)灵武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73号他项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313.431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燕春、张兴宏、马燕华、谢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