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季志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2********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丽青商初字第00157号 |
案号 |
(2012)丽青执民字第01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青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继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淼借款80万元,并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83%支付利息;二、被告林继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淼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3000元;三、被告沈苏雄、季志民、青田宏兴阀门有限公司、青田县正一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郭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30元,原告郭淼负担1900元,被告林继彬、沈苏雄、季志民、青田宏兴阀门有限公司、青田县正一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4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季志民、青田县正一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2-10-16 |
发布时间 |
2015-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