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313民初243号 |
案号 |
(2020)赣0313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与被告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江银萍分湘支借字第1610007-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截至2017年3月15日的本息合计3033785.26元,并支付剩余借款本金自2017年3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江银萍分湘支借字第1610007-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蔡威、徐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威对本判决书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义务。被告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对被告蔡威所有的赣j00640号车(车架号:wbak2100cdx19742)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蔡威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10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71元,由被告萍乡市建威化工填料助剂有限公司、蔡威、徐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672410387E |
登记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金陵西路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