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7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452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1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广永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118307.38元、罚息36833.3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何广永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李秀英、周树海、方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秀英、周树海、方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广永追偿。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3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8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何广永、李秀英、周树海、方敏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