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7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9868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1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7.3‰计算,自2018年3月28日计算起至2019年3月27日,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0.95‰,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正鸿、周文平、张建伟、江苏耕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文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正鸿、周文平、张建伟、江苏耕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文芹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6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文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583781194E |
登记机关 |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海县温泉镇羽山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