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闽宇阀门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1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柘民初字第58号 | 
| 案号 | (2016)闽0926执0013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郑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姜仕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8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二、被告福建闽宇阀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袁郑桂、福建闽宇阀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87元,两项合计2487元由被告袁郑桂、福建闽宇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 发布时间 | 2016-05-0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袁郑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605611893X4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柘荣县双城镇文昌南路1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