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闽宇阀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柘民初字第476号 |
案号 |
(2015)柘执字第00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郑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佳佳借款100 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4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闽宇阀门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袁郑桂、福建闽宇阀门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袁郑桂、福建闽宇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6-24 |
发布时间 |
2016-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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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郑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605611893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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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柘荣县双城镇文昌南路1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