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5民初99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1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州博特蒙电机有限公司货款75,300元、并以75,300元为基准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苏州博特蒙电机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账号:32250198863600000829;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593663)。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被告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8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博特蒙电机有限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少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03369348784 |
登记机关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环城北路1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