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界经天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2民初2515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张家界经天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八达电子有限公司尚欠货款572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2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827元,由被告张家界经天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祥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800591022753R |
登记机关 |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16标准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