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静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0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702民初712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4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静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返还租金2489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担26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静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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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070095789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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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北段电视台南100米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