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9********3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4民初2407号 |
案号 |
(2016)津0104执2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本金8974111.49元及(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欠息602706.2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本金8974111.49元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利息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6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天津渤海永升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市港轩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卫、宋霞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9-21 |
发布时间 |
2016-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