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顺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2********2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22民初3069号 |
案号 |
(2020)冀0322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顺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99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13年12月13日前(包括本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2013年12月13日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方相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邹顺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