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征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22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恢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黄征检、缪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浏阳市鑫志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48123.4元及利息(利息以4812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34元,由黄征检、缪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