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俊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6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刑初7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俊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俊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所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0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前罪中已缴纳二千元,剩余罚金款一万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张财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四、被告人刘恒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款已缴纳)五、被告人刘恒伟、刘俊林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687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