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4********4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81民初8175号 |
案号 |
(2017)苏0481执1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溧阳市龙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744652.69元、合计9744652.69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复利。二、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溧阳市龙耀机械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有权以设定抵押权的座落于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1幢和2幢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哈瑞凯阀门有限公司、崔建国、孙丽丽对被告溧阳市龙耀机械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溧阳市龙耀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0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004元,由原告负担1185元,四被告负担448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