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6********5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2民初3193号 |
案号 |
(2017)辽0202执2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蓝经少、被告蓝昆伯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310.5万元人民币;二、被告蓝经少、被告蓝昆伯共同给付原告截止2016年1月27日的欠息348,410.12元人民币;三、被告蓝经少、被告蓝昆伯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蓝经少、被告蓝昆伯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蓝经少、被告陈亚珍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10层2号房屋(产权证号:西私有2010300016号)、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号4层8号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0106569号),对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蓝经少、被告蓝昆伯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7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蓝昆伯、被告杨帆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怡宁园22号1单元3层2号房屋(产权证号:甘私有2007725089号),对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蓝经少、被告蓝昆伯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7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大连中开阀门有限公司对被告蓝经少、被告蓝昆伯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5,03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蓝经少、被告蓝昆伯、被告陈亚珍、被告杨帆、被告大连中开阀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时间 |
2018-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