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晓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1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27民初277号 |
案号 |
(2020)陕0327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杨晓刚、张引萍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负担从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2月14日的利息23625.17元,共计71625.17元;二、由杨晓刚、张引萍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按逾期利率14.70882‰负担从2019年2月15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三、李庚禄对以上杨晓刚、张引萍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杨晓刚、张引萍、李庚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