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6********0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4827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7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8203.7元;二、被告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8203.7元的零售利息6013.39元、分期手续费841.65元、滞纳金7845.66元、现金利息479.82元(截止2018年5月18日,2018年5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邹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