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5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201民初2957号 | 
| 案号 | (2019)黔0201执恢52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盘水华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春燕工程款3710000元;二、被告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六盘水华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40元,由被告六盘水华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返还给原告)。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吴祥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6975230468 |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月路12号附7号3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