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运民初字第1826号 |
案号 |
(2016)冀0903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可新偿还原告高文秀借款本金8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月利率14‰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申奇在公司认缴资本850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诉讼费12100元,由被告刘可新、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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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申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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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路人防办大厦6楼603室 |